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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均鴻(即陳居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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