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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奉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5,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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