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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吉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恩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國志
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上訴人已逾限期,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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