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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結進不鏽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陳敬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002,242 元【計算式:27,906(斗六市○○段000 地號土地拍定之每平方公尺價格)× 15,387.44 (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30,439(同段136 地號土地拍定之每平方公尺價格)× 8,101.46(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676,002,24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27,27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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