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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蔡采岑
訴訟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
被 告 蔡奇勳
蔡鎮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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