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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蔡崇廉即蔡學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吳梅菊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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