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宸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葦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