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607,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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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劉金漢
葉秉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2,265元(計算式:21.6平方公尺×109,000元+15.66平方公尺×121,747元+23,548元+17,759元=4,302,2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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