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廖春茂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52,123元(鑑定價值)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 元,原告先前繳納6,0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5,43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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