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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9號
原 告 林國珍
原 告 李國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儒顯律師
被 告 謝木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經被告另具狀提出證據,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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