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 告 劉駿榮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被 告 吳佩真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經被告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抵銷之抗辯,且經被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對原告提起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訴,經該院以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受理在案,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有無理由,以上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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