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666,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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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 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被 告 林江興

被 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並依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價金。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林江興、宜光資產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並無不得分割之情,且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特約,然無法達成協議分割之共識。

再者,系爭房地為三層樓房,目前做為住家使用,惟僅單一出入口,且單層面積並非甚為廣闊,倘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則每人分得面積過小,亦無法單獨出入使用,將造成日後使用之困難,難以實現系爭房地經濟上之利用價值,為避免系爭房地法律關係複雜化,保持系爭房地之完整利用性,及發揮最高經濟上之利用價值,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以變賣共有物方式分割系爭房地。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並無法令規定不得分割,且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按(本院卷第51-57頁)。

然共有人間就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等情,此由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亦可明證,足信屬實。

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2項亦有明文規定。

查系爭房地係鋼筋混凝土造之三層樓樓房,除一樓前之涼棚、後方廚房及二、三樓之陽台為增建外,其餘與謄本相符,屋況有多處壁癌、裂痕,似很久無人居住使用,且兩側與鄰屋相連(共同壁),僅一樓有出入口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現況照片、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534號卷所附之房屋稅籍資料、查封筆錄及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建物成果圖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1-23、67-71頁),故系爭房地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另參酌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之規定。

共有人如欲繼續保有系爭房地,則可透過自由市場競拍或行使優先承買權以達目的。

因此,以變價方式分割,並不會影響共有人想繼續擁有系爭房地之權益,反而可以透過拍賣反應市場之價格。

故認以變價分割,並依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符合系爭房地之財產性質、經濟效用、兩造共有人之共有價值公平與利益,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又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及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之訴雖有理由,然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且被告於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亦有不同,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爰依上開規定,命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林江興 2分之1 2分之1 2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4分之1 4分之1 3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4分之1 4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雲林縣○○鄉○○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西螺鎮金利街19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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