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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林奇儒
被 告 妃樂冰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董淵翔
被 告 董雯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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