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670,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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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70號
原 告 何惠君
被 告 胡金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然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詐欺等案件,遭法院判重刑而入監10多年,實際上無法繼續履行信託任務,為確保委託人即原告之財產權益,特此函知終止雙方之信託關係,故訴請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應該要依照信託契約繼續信託關係,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按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信託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111年5月18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信託關係消滅事由約定為:「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若經受託人同意,或受託人及委託人其中一方死亡時,才可終止。」

有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及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受託人即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至第33頁)。

而查,被告於88年間即因犯竊盜及贓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4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89年4月8日入監,於89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再於90年間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4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再於92年間因犯偽造貨幣罪、妨害性自主罪、偽造文書罪,經同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8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89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應執行4年5月確定,嗣後於105年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重利罪,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105年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79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105年間因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13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同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重利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05年上易字第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3月,並與上開業務過失傷害罪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再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107年間因犯傷害罪,經嘉義地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147號判決拘役55日確定,又於109年間因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於111年間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傷害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又於111年間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1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於11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8月,並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1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同年因犯家庭暴力傷害罪、違反家庭保護令罪、家庭暴力妨害秘密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訴字第161號、112年度易字第341號、112年度易字第436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4月、3月、3月確定,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1頁至第129頁),可見被告反覆犯罪入監、出監為常態,目前亦在法務部○○○○○○○執行中,顯然被告無法執行信託任務,則原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予被告之信託目的不能完成,則依照首揭法條規定,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信託關係消滅,則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就該等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編號 種類 名稱 權利範圍 登記原因 1 土地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 35分之1 信託 2 土地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 35分之1 信託 3 土地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 全部 信託 4 土地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 35分之1 信託 5 建物 雲林縣○○市○○○段000○號 全部 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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