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683,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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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林儷媔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即112年1月份之土地公告現值,按聲請人應有部分計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51,717元【計算式:(34.2+101.73+596.16)×3,900×1/3=951,717,元以下四捨五入】,有雲林縣○○鄉○○段段0000地號、同段1209地號、同段1224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9至137頁、第19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費1,000元,尚須補繳9,4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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