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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胡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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