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洋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源建設有限公司、鍾岳和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4 月1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