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訴,739,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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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3,437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蔡璟祺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蔡玉宗遺產之價額(計算式:12,217,185×1/5=2,443,43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
原告前已繳9,800元,應再補繳15,455元(計算式:25,255-9,800=15,45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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