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 告 蔡江春梅
蔡政麟
蔡宏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一編號欄內關於「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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