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劉花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靜鎂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靜鎂於民國111年8月9日因外傷性顱內出血,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查相對人經鑑定人廖寶全醫師於112年11月2日在雲林縣私立長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對其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建議對其為監護宣告,有廖寶全診所於1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之相對人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業於112年12月19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