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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吳誠結即樺偉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憲等4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1,533元(計算式:3,091,533元+25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3,641,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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