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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市○○里○○○路○段000 巷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阮嬌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秉銘工程設備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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