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除,73,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張弘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張安錠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112年6月30日 22,695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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