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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慧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 年8 月22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3 個月)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本票 112年度除字第84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謝宗男 102 年8 月26日 未記載 300,000元 CH29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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