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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東皓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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