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2239,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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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9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東榮
代 理 人 楊佩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丁國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已死亡,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聲請實質上並無相對人,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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