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促,4119,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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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債  權  人  陳麒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珮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麒仁聲請對相對人周珮瑤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7月9日、113年8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聲請人即貸予人及已交付款項、本件有無約定清償日等事項,聲請人分別已於113年7月16日、113年8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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