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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債 務 人 許嘉慶
許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2,62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65%計算之利息(按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利率1.715%加固定加碼利率0.65%)(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合作金庫、土地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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