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催,41,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沈顯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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