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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羅濟乾即亞美企業社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79條、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應依公司法規定,於就任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資料者,僅公司法上之公司法人有其適用,至於其餘營利事業組織如法人以外之商號,並無其適用。
二、查聲請人所附聲報清算人之資料,聲請人聲報擔任清算人之亞美企業社,經主管機關登記為合夥,並未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則依前揭說明,縱其有解散情形,亦僅需依相關稅務或工商登記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或陳報,尚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必要。
是聲請人本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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