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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羅珮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逕予核發債權憑證,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00○0號3樓,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本件係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首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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