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拍,25,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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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請人曾詩婷


相對人吳錦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10日前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6月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0年12月2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相對人之土地所有權狀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四湖鄉
湖東

67
11371
1200分之5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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