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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 理 人 王政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偉庭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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