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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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