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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明昆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其數額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2年10月至113年3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不要提出電腦螢幕翻拍之畫面!)(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
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1年4月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三業廠牌、2007年出廠)之現值估價單。
⒉另依聲請人於調解時提出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一筆「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收入!請聲請人提出說明。
依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
一筆「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收入!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請據實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屏東縣南州鄉)與居所地(雲林縣麥寮鄉)不符之原因。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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