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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意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受扶養人吳綉梅等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受扶養人吳綉梅之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下同)。
㈢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並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清算聲請前2年(即110年12月28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㈤陳報聲請人為負責人之「小豬很忙蔬果滷味」清算聲請前2年內每月盈餘,並提出相關登記證明文件、營業處所外觀照片、營業設備照片,及聲請清算日回溯5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及帳簿等證明文件影本,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㈥說明受扶養人吳綉梅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證;
扶養費給付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㈦提出110年12月28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綉梅等二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綉梅等二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退休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綉梅等二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綉梅等二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綉梅等二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暨自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綉梅等二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與友人合夥投資經營早午餐店(見聲請狀事由欄所載)之名稱、投資金額、現該合夥事業是否持續經營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該等不動產之市價參考資料(如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
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預估市場價值(得以網路查詢相同年份、車款之中古車價格資料為佐證)
聲請人所提催繳款項簡訊,部分欠款之債權人似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此部分請自行釐清;
如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為債權人,該公司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法人,聲請人應將兩公司債權分別列出。
聲請人所陳報債權人中租迪合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該公司為債權人,此部分聲請人應自行釐清)、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擔保債權;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實物擔保之借款、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則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為擔保,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81條規定陳報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總計載567,072元,以此計算兩年內每月平均為23,628元,但附表所列支出加總為18,628元,應說明係為誤算或為漏列,並陳報正確金額。
又聲請人上開所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金額,均已超過17,076元(112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4,230元1.2倍),就各項支出均應提出證明。
原所提證明水、電費之line對話截圖、於加油站消費之雲端發票、電信費繳費證明,均僅有1個月資料,難以認定上開各項支出2年內實際平均每月支出與所列金額相當,故應提出2年內之資料為佐證;另應說明:
⒈聲請人名下既有雲林縣○○鄉○○村○○00號之房屋,何以需再以每月4,100元承租雲林縣○○市○○○路0000號2樓,如係營業需要,應列入營業成本,而非必要支出。
⒉另上開line對話截圖係與雲林縣○○市○○○路0000號2樓之出租人江秀婷之對話,應說明該等水電費支出,是否包括1樓營業處所之水電費、又line對話截圖所指金額,係每月水電費金額或二個月為一期水電費金額。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借貸原因為聲請人為養育兩名子女而借貸,請提出該兩名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營業設備、土地、建築物、動產、現金、存款、股票、基金、債券、期貨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本件聲請狀(含附表)所載資料,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或避重就輕,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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