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消債聲,8,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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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樺諭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樺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樺諭已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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