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荏鋒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次按,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西螺鎮新吳厝段331、332、335、1258、1263、1264、1419地號(權利範圍分別為512分之18、12分之2、5966分之610、6分之2、8分之2、8分之2、8分之2)土地上,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256分之9、12分之2、2983分之305、3分之1、4分之1、4分之1、4分之1;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1,779,236元【計算式:(2,809.64㎡2,700元18/512)+(192.01㎡2,700元2/12)+(2,986.14㎡1,600元610/5966)+(560.00㎡1,300元2/6)+〔(1,657.25㎡+266.03㎡+215.04㎡)1,300元2/8〕=1,779,23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為1,779,2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坐落雲林縣西螺鎮新吳厝段331、332、335、1258、1263、1264、141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地號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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