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訴,102,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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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劉麗華 

被      告  林江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9月28日,逕予更正)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計150萬元,立有借據為證。

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狀請被告應返還借款等語。

㈡、兩造曾是親密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拿原告的存簿跟印章直接去領錢。

原告有錄音,被告說他有在銀行領錢。

不知道被告去哪裡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沒有匯錢給被告,被告也沒有拿原告的存簿跟印章直接去領錢,郵局提款單不是被告領的,請參酌被告書寫的筆跡判斷,且原告存摺也沒有那麼多錢。

收據(本院卷第17頁)是被告酒醉時在原告面前簽的,當初兩造同居,被告喝酒,原告打被告,硬逼迫要被告簽,說要簽這個比較有保障,原告有精神疾病,有暴力傾向,被告都予忍讓是被害者。

現在不是親密男女朋友關係,原告有申請保護令,一直告被告騷擾,至於原告提出的錄音檔係兩造吵架錄音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為前同居男女朋友關係。

⒉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64號保護令,被告並因違反上開保護令經本院以112年度六簡字第271號判決違反保護令刑事罪刑。

⒊原告所提出之字據(本院卷第17頁)是被告親簽。

㈡、爭執事項:⒈被告有無拿原告石榴郵局存摺、印章到金融機構櫃台領錢?⒉不爭執事項⒊字據是否在被告酒後或被脅迫所寫?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5月26日起陸續向其借款計150萬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簽立之字據、石榴郵局存簿歷史交易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6年1月2日〜109年7月25日)及兩造錄音檔等為證(本院卷第13-17、45-53頁,錄音檔隨身碟置於卷末存置袋內)。

被告雖坦承上開字據係其所書立,但辯稱係其喝醉酒、遭原告毆打逼迫才書寫云云。

然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已難認其所辯情節屬實。

且查:⒈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之隨身碟錄音內容(檔名voice_15360)結果:為兩造吵架的聲音,被告有承認有向原告拿錢,也有拿原告的存摺去郵局領錢,被告雖有講到有幫原告繳保險及車款,但原告也說這是用原告自己的錢,被告又稱向原告拿的錢當作借款讓他慢慢還等語,但原告強調被告都沒有還等語(本院卷第85-86頁)。

而兩造對上開勘驗結果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86頁),可見上開錄音內容為真正。

⒉又原告主張其不認識字乙情,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屬實。

而依中華郵政113年5月13日雲營字第1132900091號函提供之取款單影本(本院卷第63-69頁),除109年6月24日金額3萬元之提款單(本院卷第69頁下方)外,其餘國字「壹」、「參」之書寫字跡一致,應係出於同一人之手;且該「壹」字之筆畫、運筆及字體結構,均與被告當庭所書寫者一致(本院卷第89頁),原告主張係被告持原告之存簿及印章所領取,應足採信。

另「參」字之筆畫、字體雖有不同,但無法排除係被告刻意改變書寫方式所致。

⒊再者,被告前經本院於112年5月19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6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被告不得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

不得對原告為騷擾、跟蹤之行為;

應遠離原告之住居所至少5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然被告又分別於112年6月23日、24日、30日、7月9日、11日、8月13日及10月30日曾以撥打電話、傳送簡訊等方式騷擾原告而違反保護令,分別經本院以112年度六簡字第319號、113年度易字第391號等違反保護令案件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可佐。

被告於上開期間對原告為家庭暴力行為,應足確認。

被告辯稱該字據是其酒醉時所簽,或是遭原告毆打逼迫所簽立云云,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有陸續向其借款計150萬元,應足信屬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15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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