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訴,155,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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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張錫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思文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5,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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