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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盟方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旭興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7,7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9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不足新臺幣37,70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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