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許周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0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5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6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7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8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09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010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