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皇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眾誠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許秋紅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 112年12月7日 6,700元 D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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