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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蔡淑貞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民國113 年1 月1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即112 年度司促字第6493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雖對原處分聲明不服,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 年1 月30日通知異議人於5 日內補繳;
該項通知已於同年2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異議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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