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游氏阿綉即劉氏阿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臺南州○○郡○○街○○社口○○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