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號
聲請人廖良埜
廖彥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黃麗霞(BONG-LI-HA)(女、印尼國人、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號、最後設籍住所:雲林縣○○鄉○○村○○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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