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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建志
林昆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寬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224元,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仲裁法第52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另聲請人應於同上期間提出聲請狀影本1 份,俾送達相對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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