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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歐永騰
再審原告就本院94年度訴字第4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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