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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紀美鈴
被 上訴 人 楊豐佳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民事前判例要旨參照)。
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3條規定,法院有命停止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如法院斟酌情形,認為以不停止訴訟程序為適當,自得不命停止(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1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上訴人以本件相關案件尚在刑事訴訟繫屬中,聲請停止訴訟云云。
惟上訴人未提出有何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本件訴訟中涉嫌犯罪,而足以影響本件裁判,非等刑事訴訟解決,本院無從或難於判斷之任何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本院認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應予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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