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3,司他,5,2024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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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王小珊
陳威全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鑫錸實業有限公司(原綠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受裁定人即相對人「綠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鑫錸實業有限公司(原綠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關於受裁定人法定代理人「江文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詩婷」;

法定代理人地址「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縣○○鎮○○路○段000號9樓、居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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